申请执行人邵永财,男,50岁,汉族,无业,住开鲁县。被执行人秦志成,男,30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
本院制发的(2012)开民初字第2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秦志成所有的捷达牌轿车一台(牌照号为蒙G***),予以扣押并提存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姜守权
书记员:赵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