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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右执字第74号执行裁定书

(2013)右执字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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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罗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住河池市凤山县XX乡XX村XX屯。申请执行人华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壮族,住河池市凤山县XX乡XX村XX屯。申请执行人罗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壮族,住河池市凤山县XX乡XX村XX屯。申请执行人罗XX,男,20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住河池市凤山县XX乡XX村XX屯。被执行人黎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横县XX镇XX村委XX村。

本院在执行罗XX、华XX、罗XX、罗XX与黎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罗妈军等四人以被执行人黎福任已自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0)右民一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成锋审判员:张世健审判员:张就华

书记员:龚志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