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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王飞、马艳等与陶晶晶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恢复字第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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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飞,女,汉族,1977年9月2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申请执行人马艳,女,汉族,1978年5月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申请执行人徐庆,女,汉族,1984年7月24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被执行人陶晶晶,女,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申请执行人王飞、马艳、徐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长民二(商)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陶晶晶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2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登记记录,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长民二(商)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2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乔宇审判员:俞惠琴审判员:杨平彦

书记员:顾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