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斌,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第2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张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二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4年7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阿莫西林胶囊一盒、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一盒、感冒清胶囊一盒、复方氨酚烷胺胶囊二盒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叶雪花
代书记员:楼云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