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曾因非法行医于2003年6月2日、2007年3月26日被义乌市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因阻碍执行公务于2010年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4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第2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二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强
代书记员:龚芳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