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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黄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金义刑初字第3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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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行医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0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何必文,浙江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4)第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喻铃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何必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2014年6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强

代书记员:龚芳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