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因非法行医于2012年12月27日被义乌市卫生局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因非法行医于2013年8月22日被义乌市卫生局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0000元。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9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第2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2014年3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已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出诊箱一只、药品一箱(清单后附),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丁樟仁
代书记员:傅国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