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2年9月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2、现场勘查笔录;3、扣押、调取、销毁物品清单各一份;4、商丘师范学院生命科学学院物种鉴定;5、商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6、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方法狩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姬瑛
书记员:陈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