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蒋某、王某等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金磐刑初字第14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狩猎文书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因本案于2013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

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3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因本案于2013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王某、杨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蒋某、王某、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军伟

代书记员:林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