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诉(2013)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爱娟
代书记员:林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