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陈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梓刑初字第8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狩猎文书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梓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70年10月8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四川省梓潼县。2013年4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梓潼县看守所。辩护人贾朝富,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梓潼县人民检察院以梓检刑诉(201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荣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贾朝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狩猎许可证,在禁猎区内采用铺设电线猎杀的危险方法捕猎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现场被抓获时趁其不备逃走,藐视法律,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曹大志

书记员:陈霄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