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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高勇犯等非法拘禁罪刑事判决书

(2013)甘刑初字第00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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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拘禁文书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甘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保杰,绰号“二喜”,男,生于1981年7月20日,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小学文化,无业,系甘泉县高哨中心社区石桥峪村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81********。2012年3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甘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甘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5日经甘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高勇,绰号“二蛋”,男,生于1986年2月26日,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系甘泉县道镇麻子街村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86********。2012年3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甘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甘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3日经甘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薛虎虎,又名“虎虎”,男,生于1991年1月14日,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小学文化,无业,系宝塔区甘谷驿镇白家沟村村民,住宝塔区白坪山上。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91********。2010年12月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12年4月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向甘泉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甘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3日经甘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杨安荣,又名“杨明”,男,生于1989年4月25日,汉族,陕西省宜川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系宜川县新市河乡后集村村民,住延安市宝塔区西沟天然气公司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6126301989********。2010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3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甘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甘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3日经甘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甘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字(2013)第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保杰、高勇、薛虎虎、杨安荣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保杰、高勇、薛虎虎、杨安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李保杰以赌博时被汪友峰、梁宁骗了为由,纠集高勇、薛虎虎、杨安荣、白治锋(另案处理)、白成文(不起诉)、白成亮(不起诉)将汪友峰控制在车上要求退还赌博被骗财物,并指使高勇、薛虎虎等人将汪带至甘泉县道镇甄家湾路边进行殴打,后又带至劳山乡劳山村路段,拦住从延安返回甘泉的梁宁,对梁宁进行殴打,后将汪友峰、梁宁强行带至劳山乡土黄沟村,向汪、梁二人各索要75000元,梁宁给了李保杰75000元后被放回就医,汪友峰因凑不到钱,被被告人李保杰等人非法拘禁直到当天20时许才被放回。案发后,被告人李保杰将75000元退还梁宁,并与汪友峰、梁宁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由李保杰赔偿梁宁因被殴打致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8000元,汪友峰、梁宁对李保杰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另查明,2010年12月1日,被告人薛虎虎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10年5月13日,被告人杨安荣因犯盗窃罪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4月1日,被告人薛虎虎主动向甘泉县公安局投案。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笔录、抓捕经过证实,2012年3月12日,被害人汪友峰向甘泉县公安局报警称自己被人绑架,公安局遂立案侦查,并将李保杰、高勇、杨安荣抓获。甘泉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薛虎虎归案说明证实,2012年4月1日,被告人薛虎虎主动向甘泉县公安局投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延中刑终字第00099号刑事判决书、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0)宝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12月1日,被告人薛虎虎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10年5月13日,被告人杨安荣因犯盗窃罪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李保杰在甘泉县公安局民警带领下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白成文、白成亮、白治锋证言证实,2012年3月9日15时许,李保杰听说汪友峰、梁宁赌博时骗了他的钱,便带着白成文、白成亮找到汪友峰,开车强行将汪带至道镇甄家湾路边,李保杰又联系到高勇、薛虎虎、杨安荣、白治锋等人,高勇等人对汪友峰进行殴打。随后几人来到劳山乡劳山村路段,将从延安返回甘泉的梁宁拦下殴打并带至土黄沟村,强行向汪友峰、梁宁各索要75000元。梁宁付款后被放回,后来把汪友峰也放了。孙改霞、丁红梅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9日,被告人李保杰让人将75000元送到孙改霞的水产门市,随后李保杰让妻子丁红梅去孙改霞处将75000元取走。被害人汪友峰、梁宁的陈述证实,2012年3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李保杰带着白成文、白成亮找到汪友峰,声称汪友峰赌博时作假骗了他,要求退钱,并将汪友峰强行拉上车带到道镇甄家湾路边,旁边有一辆面包车,李保杰指使面包车的四个人殴打汪友峰,后让汪友峰联系梁宁,李保杰等人又带着汪友峰开车到劳山乡拦住梁宁,对梁宁进行殴打。殴打结束后,李保杰向两人各索要75000元,梁宁付款后被放回,汪友峰没凑够钱,一直被控制到晚上才放回。被告人李保杰、高勇、薛虎虎、杨安荣的供述证实,2012年3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李保杰以赌博时被汪友峰、梁宁骗了为由,纠集高勇、薛虎虎、杨安荣、白治锋、白成文、白成亮将汪友峰控制在车上要求退还赌博被骗财物,并指使高勇、薛虎虎等人将汪带至道镇甄家湾路边进行殴打,后又带至劳山乡劳山村路段,拦住从延安返回甘泉的梁宁,对梁宁进行殴打,最后将汪友峰、梁宁强行带至劳山乡土黄沟村,向汪、梁二人各索要75000元,梁宁给了李保杰75000元后被放回就医,汪友峰因凑不到钱,被被告人李保杰等人非法拘禁直到当天20时许才被放回。调解协议、领条、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李保杰将75000元退还梁宁,并与汪友峰、梁宁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由李保杰赔偿梁宁因被殴打致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8000元。汪友峰、梁宁对李保杰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保杰生于1981年7月20日;被告人高勇生于1986年2月26日;被告人薛虎虎生于1991年1月14日;被告人杨安荣生于1989年4月25日。案发时,四被告人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保杰伙同被告人高勇、薛虎虎、杨安荣,以赌博被骗要求退还赌资为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保杰纠集高勇、薛虎虎、杨安荣等人,并指使高勇等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高勇、薛虎虎、杨安荣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薛虎虎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李保杰已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并兑现了赔偿款,被害人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综合以上量刑情节,酌情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对李保杰、高勇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但被告人薛虎虎、杨安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保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高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杨安荣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10日止)。四、被告人薛虎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4年3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晨审判员:高华人民陪审员:余永岚

书记员:宋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