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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拘禁一案

(2013)怀鹤刑初字第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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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拘禁文书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2月27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该局撤销行政处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13)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因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殴打被害人被行政拘留15日应予折抵刑期。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3年1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张风帆

代理书记员:向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