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谌X,绰号“格X”,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9月1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1年9月13日被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7月1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同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3)第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谌X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文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谌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谌X犯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事实。2011年10月一天晚上,谌XX与罗XX(该两人均被判刑)在安化县东坪镇木子管区一地下赌场赌博时,因赌资发生冲突并相互扭打,被人劝开后,双方约好到木子管区罗文村桥上武力解决此事。当晚,谌XX邀集被告人谌X(系谌XX的哥哥)和谌国X、谌X刚、谌X(该三人均被判刑)以及谌新X(在逃),罗XX邀集罗行、阳X(该两人均被判刑)和谌建X(在逃)等人,双方准备好砍刀、管杀、钢管等作案工具来到罗文村桥上,不顾谌马X、张立X等人的劝阻,双方进行械斗,在械斗过程中,罗XX脖子被人砍了一刀后,被告人谌X等人被罗XX一边的人追砍而逃散,罗XX经人送至安化县中医院诊治。经安化县公安局法医检验所鉴定:罗XX因外伤致左颈部皮肤裂创,左侧颈部副神经损伤,左侧颈外静脉损伤,其损伤构成轻伤。被告人谌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谌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人谌马X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被告人谌X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1、2011年8月6日上午,被害人周X前往位于安化县东坪镇吴合村算盘岩地段的一个“二八”赌场参赌,由于所带的钱全部输完,便从被告人谌X以及赌场“水箱”内借款四万元用于赌博。当日下午2时许,被害人周X又将借款全部输完,当其准备离开赌场时,被告人谌X便安排张献X(已判刑)及“桥儿”(身份不明)带着被害人周X前往东坪镇新街荣军理发店借钱还债。因未借到钱,张献X等人便将被害人周X带至自己开在东坪镇邮政宾馆的302房进行看守,要求被害人周X打电话找亲戚朋友借钱。看守期间,众人轮流看守,不准被害人周X出门,限制通信自由,并且其他看守人员对被害人周X进行了殴打。直至7日晚上10时许,被害人周X才被安化县公安局东坪派出所民警解救,共计被限制人身自由达32小时。被告人谌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谌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刑事判决书、照片;被害人周X的陈述,证人张献X、黄X、黄小X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2年1月16日晚,被告人谌X和刘建X、谌XX、谌云X、王子X(已判刑)等人怀疑被害人刘朝X、陈立X在赌博时作弊,为索要“赔偿”,被告人谌X和刘建X、谌XX等人将被害人刘朝X、陈立X非法控制在本县港湾宾馆、杨林、邮政宾馆和中天宾馆等地。期间,谌云X、王子X等人在港湾宾馆、杨林对陈立X、刘朝X进行了殴打,被告人谌X指使他人要求被害人刘朝X下跪。当晚,被害人刘朝X被被告人谌X和谌XX、谌新X(在逃)等人控制在邮政宾馆一房间内。期间,被害人刘朝X联系谌志X拿了1万元给谌XX、联系“弟X”(身份不明)拿了8500元给被告人谌X。直至17日18时许,被害人刘朝X给被告人谌X和谌XX各打了2万元欠条后才被放走。1月18日上午,被告人谌X、谌XX等人又将被害人刘朝X带到东坪镇中天宾馆一房间,要求其赔钱。被害人刘朝X便打电话通知被害人陈立X的朋友李X,要求其送2万元赎陈立X。当天16时许,李X将2万元送给了正在中天宾馆的刘朝X,刘朝X将该2万元给了谌XX。同时,刘建X、谌云X等人将被害人陈立X控制在东坪镇木子管区谌云X的姐姐家中,限制其自由,并要求其打电话借钱。直至2012年1月18日16时许,被害人陈立X才被谌云X等人放走。在此期间,被害人陈立X被非法拘禁约40小时,被害人刘朝X被非法拘禁约18小时。被告人谌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谌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刑事判决书;证人谌XX、刘X文、刘建X、谌国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朝X、陈立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被告人谌X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1、201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谌X伙同谌XX、谌立X、谌国X、黄艳X、谌成X、谌马X、张立X(该七人已判刑)和谌新X(在逃)等人在本县东坪镇大圆村、罗文村、颜家村等地以押“二八”赌博的形式开设赌场20余天,每天参赌人数达20、30人。赌场共计抽头渔利二十余万元,被告人谌X分得4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谌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刑事判决书;证人谌XX、谌国X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谌X伙同刘朝X、彭胜X、刘X文、王子X(该四人已判刑)和谌满X(在逃)在龙塘乡、东坪镇的杨林、木子、湾竹塘等地以押“二八”赌博的形式先后开设赌场20余天。赌场共计抽头渔利十万余元,被告人谌X分得1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谌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刑事判决书;证人刘朝X、王子X、彭胜X、刘X文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X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以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和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谌X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非法拘禁罪和开设赌场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谌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谌X犯数罪,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其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谌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谌X的刑期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劲阳审判员:张梅忠人民陪审员:彭卫红
代理书记员:胡凯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