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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李敏干非法拘禁罪,李敏干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温苍刑初字第1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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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拘禁文书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5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林佳云,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3)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少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林佳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某甲辩称,2011年2月5日下午,110警车到达后,庄、林二人逃跑时,其没有参与追赶,被害人关押在庵堂里也不在场,最后在李某乙家调解时,其接到李敏狮电话有到场。其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无异议,但被告人李某甲没有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即使其有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目的也只是为了勒索钱财,系敲诈勒索罪的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不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情节,作用较小,可认定从犯,且本案被害人亦有过错,对被告人李某甲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5日12时许,王仁民(另案处理)在苍南县灵溪镇观美社区碗窑美村仕生自然村156号前的田野上开设赌场召集他人进行赌博,由被害人庄某、林某坐庄,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敏狮(已判刑)、吴克会、王望治、林正秋、苏世碎、王美仙、王仁期、李敏鹿(均另案处理)等人参与赌博。因王美仙等人认为庄某、林某诈赌而导致其输钱,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敏狮、王仁民、吴克会、王望治、林正秋、苏世碎、王美仙、王仁期、李敏鹿等人当场殴打被害人庄某、林某,欲索取赌博输掉的5万多元及红包,共计8.8万元。事发后,110出警欲将庄某、林某二人带离现场,遭到现场群众阻拦,被害人庄某、林某乘机从警车逃出跑至碗窑美村仕生山上,李敏狮等人见状便追上并控制住庄某、林某,并将二人转移至苍南县矾山镇南宋社区北山村的一庵堂楼顶予以拘禁。期间,不断进行言语威胁,并持木棍等物殴打庄某、林某,迫使庄、林二人给亲友打电话要求送所谓的赌资和红包共计8.8万元。次日凌晨,李敏狮等人得知杨某等人受庄某委托已带钱到苍南县矾山镇南宋社区宋阳路74号李某乙住处时,遂将二被害人带至李某乙住处,并电话通知李某甲到场。后从杨某处获得现金4万元,并经现场协商调解,由杨某另外出具欠条4.8万元给被告人李某甲等人,随后,李敏狮等人才将庄某、林某释放。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左尺骨骨折,伤势程度为轻伤;庄某的伤势程度为轻微伤。2013年5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林某、庄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林某、庄某到其朋友杨某所在的苍南县灵溪镇观美社区碗窑美村一室外赌场,由其二人坐庄,李敏狮、李某甲等人参与赌博。因其在赌博中赢钱,参与下注的人认为其坐庄时诈赌,多名参赌人员便当场殴打庄某、林某,欲索回赌博输掉的钱及红包,并不顾110民警阻拦,将二人转移他处,后杨某带来现金4万元,并经现场协商调解,由杨某另外出具欠条4.8万元后,才将二人释放,因被告人李某甲等人的殴打行为,导致庄、林二人均不同程度受伤的事实;二被害人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李某甲及同案犯李敏狮,并对其参与赌博及被拘禁的地点作出辨认;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证实庄某、林某被人非法拘禁后,其受庄母之托,一起到一山上找到了二被害人,当李敏狮等人得知杨某等人已带钱到李某乙家时,遂将二被害人带至李家,后从杨某处获得现金4万元,并经现场协商调解,由杨某另外出具欠条4.8万元后,二被害人才被释放的事实;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其与林某、庄某一起到仕生村一赌场赌博,由庄、林二人坐庄,李敏狮等人参与赌博。因有人认为庄、林二人坐庄时诈赌,多名参赌人员便当场殴打庄某、林某,欲索回赌博输掉的钱及红包,并将二人转移他处,后其受庄某委托带来现金4万元,并经现场协商调解,由其另外出具欠条4.8万元(其母作为担保在欠条上签名)给中间人,随后,庄某、林某才被释放的事实;4、证人施某(桥墩派出所民警)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仕生村有人被扣留不能脱身,其带领人员出警到现场,听周围群众称有人诈赌被抓,遂将被怀疑诈赌的二人带到警车上但被村民阻拦,该二人逃离不久后仍被村民抓获,并被带走,其与其他民警多处寻找未果的事实;5、同案犯李敏狮的供述,供认案发当日,庄某、林某坐庄时诈赌,其与李某甲等多名参赌人员便当场殴打二被害人,欲索回赌博输掉的50000多元钱及红包,共计8.8万元,并不顾110民警阻拦,将二人转移他处(此时李某甲有无在场不清楚),后杨某带来现金4万元,并在李某乙家协商调解,此时其有打电话通知李某甲到场参与调解,二被害人共应支付赢去的钱及红包共计88000元,除掉已付的4万元,另由杨某出具欠条4.8万元,随后,才将二被害人释放的事实;6、扣押物品清单、骰子、欠条及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杨某付给李敏狮等人4万元,另出具欠条4.8万元,该欠条及已破损的骰子已由张某提交给公安机关的事实;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体表检查笔录,证实林某、庄某的伤势程度分别被评定为轻伤、轻微伤的事实;8、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系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为索回赌博输掉的财物5万元而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拘禁过程中向被害人索要超出赌债部分的红包3.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不构上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本案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有殴打行为,且造成1人轻伤、1人轻微伤的伤害后果,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李某甲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结合其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予以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要求适用缓刑,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5年3月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李某甲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返还被害人林泼、庄载望。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吴春雪人民陪审员:陈晓影人民陪审员:黄道奔

书记员:李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