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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杨孝东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嘉平刑初字第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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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拘禁文书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孝东,绰号“东子”,无业。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2月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2月2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孝东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胜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孝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孝东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孝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孝东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孝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3年1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登峰

书记员:俞佳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