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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吴文才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嘉平刑初字第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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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拘禁文书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文才,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4月2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0年8月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前罪假释,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4月2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文才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文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文才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文才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文才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文才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3年1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陆飞

书记员:林媛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