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郝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嘉平刑初字第86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拘禁文书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出生地安徽省萧县,平湖市三扬服饰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安徽省萧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磊,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胜明、张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及辩护人李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郝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留在现场,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从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4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顾跃华

书记员:吕贝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