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保军,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初中文化程度,汉族,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林州市茶店乡。被告人任保军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9月2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颍州检刑诉(2013)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保军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保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保军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保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14年5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丁晋皖
书记员:龚晓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