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某某(小名:小兵),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2001年9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4月12日刑满释放。2013年2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到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4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殷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勤人民陪审员:宋亚莉人民陪审员:张清兰
书记员:王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