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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赵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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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拘禁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2012年7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颜萌、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结伙以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超过24小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赵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1人,虽不构成立功表现,但该行为值得鼓励,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七月十日起至二O一四年十月九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陶厘聂人民陪审员:张学林人民陪审员:王冬彩

书记员:杨丹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