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吴建平非法拘禁罪刑事判决书

(2013)高刑初字第16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拘禁文书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建平,男,1966年10月5日生。2011年5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检诉刑诉(2013)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建平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建平与被害人张三伢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13年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吴建平为讨要债务,纠集李平等人(均另案处理)驾车至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红梅南路附近找到张三伢,并将其强行带走。途中,被告人吴建平指使李平等人殴打张三伢。为逼迫其还钱,李平将张三伢带至江苏省溧阳市上沛镇德云宾馆看管,直至当日23时40分将张三伢放回。期间,张三伢的鼻部被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三伢鼻骨单纯性骨折已构成轻微伤。2013年5月15日,被告人吴建平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张三伢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笔录;非同案被告人李平的供述;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被告人吴建平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吴建平对上述事实及证据不持异议,未作辩解,并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建平无视国法,以讨债为由,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建平归案后表示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建平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建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国平

书记员:段云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