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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侯建琳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绍诸刑初字第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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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文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侯建德。被告人侯建琳。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1月1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2日转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辩护人何永灿。被告人侯仕方。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1月1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诸暨市看守所以被告人侯仕方患高血压为由(194/100mmHg)暂不予收押。辩护人何云明。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3)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之诉讼代表人侯建德,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及辩护人何永灿、何云明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辩护人何永灿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建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侯建琳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单位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开始非法吸收资金也有一定的历史原因;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虽然非法吸收资金62378万余元,但已实际支付本息57427万余元,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尚有大量资产、江南橡胶有限公司的拆迁款、设备等均可用来清偿债务,如重整成功后债权人的损失将大大减少,请法庭充分考虑这一情节;被告人侯建琳一直来都是勤俭节约的,未置办过豪宅、豪车,也没有任何生活高消费,其非法吸收资金的目的完全是为了拯救企业,其主观恶性较小;其以前表现一直较好,这次犯罪是因法律意识淡薄所致。请求对被告人侯建琳宽大处理。辩护人何云明的辩护意见:对本案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1、本案被告涉及犯罪系单位犯罪,被告人侯仕方承担的是单位犯罪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且被告人侯仕方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侯仕方在单位主要负责生产经营、技术研发,其虽当时同意投资苏州江南橡胶有限公司,但初期的投资策略本身没有错误;3、被告人侯仕方积极以个人资产清偿公司债务,并积极准备公司重整方案供债权人选择;4、被告人侯仕方主观恶性甚轻;5、被告人侯仕方系初犯、偶犯,加之其年事已高,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经审理查明:1998年7月6日,被告人侯仕方注册成立了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红山路**。由被告人侯仕方任董事长,侯某乙任副董事长,侯某甲任董事,被告人侯建琳任董事并担任财务负责人。2006年5月,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盲目扩大企业规模,收购成立了苏州江南橡胶有限公司,导致企业资金短缺,遂以月利息2.5分到1角不等,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陈某丙等人高息借款共计人民币62705万余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57073万余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7050万余元、利息人民币40003万余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20030万余元。具体如下:1、2006年,被告人侯建琳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6分向何某甲共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3500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利息人民币1500万元。未造成实际损失。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何某甲的证言,被告人侯建琳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2、2008年,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5分向陈某甲共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900万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2200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利息人民币1200万元。未造成实际损失。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陈某甲的证言,借条,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3、2008年,被告人侯建琳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息6分向何某乙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1300.8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1100.8万元。未造成实际损失。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何某乙的证言,借据,被告人侯建琳的供述,账户明细清单等证据所证实。4、2008年,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6分向郭某甲共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已支利息人民币4440万元,未造成实际损失。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郭某甲的证言,民间借贷协议、借条,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的供述,账户明细清单等证据所证实。5、2008年,被告人侯建琳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由被告人侯仕方担保,以月利息6分向戚某甲共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7900万元,已支利息人民币13000万元,未造成实际损失。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戚某甲、戚某乙、周某甲的证言,借款协议书(出借人分别为许开棣、陈骏杰、周某甲),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的供述,账户明细清单等证据所证实。6、2009年,被告人侯建琳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4.5分、5分、6分向陈某丙共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3800万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2070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利息人民币157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730万元。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被告人侯建琳的供述,账户明细清单等证据所证实。7、2009年,被告人侯建琳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6分向杨某甲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2400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利息人民币1400万元。未造成实际损失。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被告人侯建琳的供述,账户明细清单等证据所证实。8、2009年,被告人侯建琳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6分向宣某共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800万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670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550万元、利息人民币12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30万元。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宣某的陈述,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农村信用社客户回单,被告人侯建琳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9、2009年,被告人侯建琳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3分向楼某乙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90万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85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40万元、利息人民币4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5万元。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楼某乙的陈述,被告人侯建琳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10、2009年,被告人侯建琳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3分向章某共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2100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利息人民币600万元。未造成实际损失。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章某的证言,借据(出借人为周琳),被告人侯建琳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其中被告人侯建琳供述:到2011年7月7日还有500万元的本金未归还,利息支付1500万元。而证人章某的证言:到2011年7月份还有1500万元借款,讨回1000万元,还剩500万元本金,利息收到600万元左右。在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且被告人供述和证人的证言不能相互印证的情况下,采纳证人的证言。公诉机关指控有误,本院予以纠正。11、2009年,被告人侯建琳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6.6分向周某丁共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3605万元,已支本利息人民币2150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50万元(用房屋抵价),利息人民币200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455万元。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周某丁的陈述,借条,证人侯某甲、孙某的证言,被告人侯建琳的供述,账户明细清单等证据所证实。12、2009年,被告人侯建琳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6分向丁宏刚、丁某共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1500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利息人民币500万元。未造成实际损失。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丁某的证言,被告人侯建琳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13、2009年,被告人侯建琳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由被告人侯仕方担保,以月利息7分向楼某甲共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已支付利息人民币4000万元,未造成实际损失。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楼某甲的证言,借据,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的供述,账户明细清单等证据所证实。14、2009年,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7分向史某、詹某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已支付利息人民币1400万元,未造成实际损失。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史某、詹某的证言,借款协议,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的供述,账户明细清单等证据所证实。15、2010年,被告人侯建琳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由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以月利息5分向余某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450万元,已支付利息人民币206.17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243.83万元。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余某的陈述,借款协议,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的供述,账户明细清单等证据所证实。16、2010年,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4.5分向蒋某乙共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380万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650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730万元。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蒋某乙的陈述,借款合同,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的供述,账户明细清单等证据所证实。17、2010年,被告人侯建琳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6分向杨某丙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60万元,已支付利息人民币117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43万元。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借条(出借人为杨伯贤),被告人侯建琳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18、2010年3月,被告人侯建琳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由被告人侯仕方担保,以月利息5分、6分向戚某丙共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800万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838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利息人民币738万元。未造成实际损失。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戚某丙的证言,借款协议书,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的供述,账户明细清单等证据所证实。19、2010年5月,被告人侯建琳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7分向傅某共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4500万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5340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4500万元、利息人民币840万元。未造成实际损失。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傅某的证言,被告人侯建琳的供述,账户明细清单等证据所证实。其中被告人侯建琳供述:其于2010年5月21日、2010年7月6日、2010年7月26日分别向傅某借款1000万,月息7分,每次都是直接扣掉70万元的利息打930万到其公司账户;2010年12月22日其再向傅某借款1500万,直接扣掉105万利息打1395万到其公司账户。其本金全部归还,利息共支付了840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应以吸收存款总额计算,公诉机关指控有误,本院予以纠正。20、2010年8月,被告人侯建琳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3分向蔡某共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80万元,已支付利息人民币55.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24.8万元。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蔡某的陈述,借款合同(出借人为蔡某、陈满英),被告人侯建琳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21、2010年9月,被告人侯建琳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3分向何某丙共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60万元,已支付本金260万元(部分用轮胎抵价),未造成实际损失。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何某丙的证言,出库单,被告人侯建琳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22、2010年12月,被告人侯建琳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3分向周某丙共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300万元,已支付本金人民币300万元(部分用轮胎抵价),未造成实际损失。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周某丙的证言,借款合同,轮胎清单,被告人侯建琳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23、2010年底,被告人侯建琳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6.5分向俞某甲、俞某乙共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550万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610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550万元、利息人民币60万元。未造成实际损失。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俞某甲、俞某乙的证言,被告人侯建琳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24、2010年,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6分向钟某共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500万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1900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利息人民币1500万元。未造成实际损失。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钟某的证言,借款协议,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的供述,账户明细清单等证据所证实。25、2011年1月,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6.5分向骆某共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100万元,已支付利息人民币480.3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619.7万元。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骆某的陈述,借款情况,借条、借款协议书,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户明细对账单,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客户回单,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结算业务申请书,对账单查询,证人郭某乙的证言,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26、2011年3月,被告人侯建琳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5分向边某甲共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300万元,已支付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其中部分用轮胎抵价),未造成实际损失。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边某甲的证言,借款协议,货物清单,被告人侯建琳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27、2011年3月,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6.5分向钟小龙共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已支付利息人民币32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675万元。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蒋某丙的证言,借条,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的供述,账户明细清单等证据所证实。28、2011年3月,被告人侯建琳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6分向蒋某丙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50万元,已支付利息人民币4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05万元。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蒋某丙的陈述,借条,被告人侯建琳的供述,账户明细清单等证据所证实。29、2011年3月,被告人侯建琳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6.6分向刘某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490万元,已支付利息人民币1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480万元。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刘某的陈述,民间借贷协议,收条,农行卡子账户交易明细,被告人侯建琳的供述,账户明细清单等证据所证实。30、2011年3月,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6.5分向周某戊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已支付利息人民币45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550万元。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周某戊的陈述,借据,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的供述,账户明细清单等证据所证实。31、2011年4月,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4分、4.5分向王某共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400万元,已支付本金人民币400万元(部分用一部宝马车抵价),未造成实际损失。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王某的证言,借条(出借人为王復秦),收条,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32、2011年5月,被告人侯建琳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6分向慎某共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600万元,已支付利息人民币5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550万元。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慎某的陈述,借条、借款协议,中国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客户回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跨行汇款申请书,被告人侯建琳的供述,账户明细清单等证据所证实。其中被告人侯建琳供述:其分三次向慎某借款,具体是2011年5月17日200万元,7月25日200万元,9月1日200万元(扣除一个月利息12万元,实际到位188万元);被害人慎某的陈述亦可印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应以吸收存款总额计算,公诉机关指控有误,本院予以纠正。33、2011年5月,被告人侯建琳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6分向彭某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124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利息人民币2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76万元。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彭某的陈述,借条,被告人侯建琳的供述,账户明细清单等证据所证实。34、2011年5月,被告人侯建琳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6分向斯华烽共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430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220万元、利息人民币21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570万元。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斯华烽的陈述,借款协议,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被告人侯建琳的供述,账户明细清单等证据所证实。35、2011年6月,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6分向杨某丁共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650万元,已支付利息人民币7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572万元。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杨某丁的陈述,借条、借款协议(出借人为杨某丁、俞德君),浙江省农村合作银行电汇凭证,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的供述,账户明细清单等证据所证实。36、2011年6月,被告人侯建琳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6分向宋建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300万元,已支付利息人民币7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228万元。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宋某的证言,借条,被告人侯建琳的供述,账户明细清单等证据所证实。37、2011年6月,被告人侯建琳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由被告人侯仕方担保,以月利息7分向邱某共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100万元,已支付利息人民币21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886万元。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邱某的陈述,借条,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客户回单,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的供述,账户明细清单等证据所证实。38、2011年6月,被告人侯建琳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6分向蔡生木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已支付利息人民币43.76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56.24万元。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金某甲的证言,被告人侯建琳的供述,账户明细清单等证据所证实。39、2011年7月,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6分向楼某丙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800万元,已支付利息人民币20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592万元。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楼某丙的陈述,借款合同,浙江省农村合作银行电汇凭证,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的供述,账户明细清单等证据所证实。40、2011年7月,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6.5分向周某己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300万元,已支付利息人民币24.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275.5万元。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周某己的陈述,借条,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的供述,账户明细清单等证据所证实。起诉书指控已支付本息4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56万元证据不充分,本院采信被害人周某己的陈述即支付利息人民币24.5万元。公诉机关指控有误,本院予以纠正。41、2011年7月,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6.5分向周某庚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300万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200.375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利息人民币50.37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99.625万元。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周某庚的陈述,借款合同、收据,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的供述,账户明细清单等证据所证实。42、2011年8月,被告人侯建琳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向周某辛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已支付本金人民币1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90万元。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周某辛的陈述,借条,被告人侯建琳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43、2011年8月,被告人侯仕方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6分向章夏燕、何华均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260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6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740万元。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赵某、郦某甲的证言,借款合同,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44、2011年8月,被告人侯建琳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6分向寿某共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250万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1240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4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0万元。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寿某的陈述,借款协议,被告人侯建琳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45、2011年8月,被告人侯建琳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4分向边某乙共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23.99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20万元(用一奥迪车抵价)、利息人民币3.99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76.01万元。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边某乙的陈述,借据,证人侯某甲的证言,车辆转让协议,诸暨市润达二手车交易市场车辆转让过户协议书,被告人侯建琳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46、2011年8月,被告人侯建琳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6分向郦某甲共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040万元,已支付利息人民币12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920万元。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郦某甲的陈述,被告人侯建琳的供述,账户明细清单等证据所证实。47、2011年,被告人侯建琳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6分向吕雄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300万元,已支付利息人民币19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281万元。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吕某的陈述,借条,被告人侯建琳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48、2011年9月,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6分向袁某甲共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500万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290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9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210万元。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袁某甲的陈述,借条,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的供述,账户明细清单等证据所证实。49、2011年9月,被告人侯建琳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5分向金某乙共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500万元,已支付利息人民币2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475万元。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金某乙的陈述,借条,被告人侯建琳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50、2011年9月,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5分向戚某丁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未支付本息,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戚某丁的陈述,借据,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的供述,账户明细清单等证据所证实。51、2011年10月,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6分向袁某乙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500万元,已支付利息人民币3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470万元。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袁某乙的陈述,借据,农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52、2011年10月,被告人侯建琳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2.5分向马某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未支付本息,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马某的陈述,民间借贷协议,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的供述,账户明细清单等证据所证实。53、2011年,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6.5分向戴铁明(借条上出借人为顾立霞)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500万元,已支付利息人民币97.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402.5万元。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戴某的证言,借条,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客户回单,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的供述,账户明细清单等证据所证实。54、2011年,被告人侯建琳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6分向戚某戊、褚勇潮共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350万元,已支付利息人民币291.6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058.4万元。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戚某戊的陈述,借据,被告人侯建琳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55、2011年,被告人侯建琳以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10分向金某丙共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500万元,已支付利息人民币10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400万元。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金某丙的陈述,借据,证人郭某乙的证言,农业银行网银交易查询明细,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查询,被告人侯建琳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2011年12月5日,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主动到诸暨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绍兴天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现有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装璜工程、绿化、库存商品、原材料、土地使用权等价值人民币58545541元。2006年5月,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成立苏州江南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侯某乙,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2011年6月,苏州江南橡胶有限公司因苏州太仓市陆渡白云渡路改造工程被拆迁,苏州江南橡胶有限公司因拆迁可获补偿款人民币199866596元,其机器设备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28247233.80元。案发后,从被告人侯建琳处扣押银行承兑汇票二张,各为人民币500万元,已托收变现;从侯某甲处扣押浙江省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契证一份,机动车登记证书二份,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二份;公安机关对浙江洲际橡集团有限公司位于诸暨市牌头镇斗岩路8号、红山路68号两处房产予以冻结、封存;对苏州江南橡胶有限公司预存工资人民币4831449.53元、苏州江南橡胶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余款人民币65911596元予以冻结、封存。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侯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绍兴天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苏州江南橡胶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太仓安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书,苏州新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冻结、封存决定书等证据所证实。另有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贷款明细、担保企业名单、对外担保企业情况表,民间借款大致情况分析,已登记债权情况,户籍证明,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侯仕方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侯建琳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分别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单位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侯仕方、被告人侯建琳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对被告单位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侯建琳、侯仕方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62705万余元,造成实际损失20030万余元,其社会影响及危害性很大,对作为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侯仕方不宜适用缓刑,但其承担的是单位犯罪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且多数的“借款”是由被告人侯建琳具体操作,被告人侯仕方并不知情,对被告人侯仕方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何云明对被告人侯仕方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余及辩护人何永灿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浙江洲际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侯建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起至二0一八年三月十一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侯仕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邓华庚人民陪审员:赵信苗人民陪审员:石璐

书记员:赵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