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随章。本院于2009年2月6日作出(2008)一中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随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刑期自2007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宣判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抗诉,后撤回对被告人张随章的抗诉。2009年8月26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津高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准许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撤回对被告人张随章的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7日,本院作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533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随章减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
天津市梨园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于2013年3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随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符合假释的条件,建议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随章于2010年1月5日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1月30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7月20日,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于2013年1月10日,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随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随章予以假释,附加罚金50万元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绍桓审判员:张文艳代理审判员:张福宏
书记员:裴振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