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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何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陈立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西刑一终字第0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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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立强,农民。2012年10月27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何伟,化名“文飞”、“鲁赛”、“张健”,网名“追求死亡”,无业。2012年10月27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伟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陈立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灞刑初字第00226号刑事判决。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被告人何伟有期徒刑六年;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陈立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何伟被扣押在案的人民币八千七百元予以收缴,其余非法所得继续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立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查案卷,询问上诉人陈立强,听取其上诉理由和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立强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何伟以盈利为目的,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陈立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明知他人非法出售枪支而予以购买,并从中介绍买卖枪支,应以非法买卖枪支的共犯论处,其行为亦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亦应予以惩处。上诉人陈立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立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立强撤回上诉。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刑初字第00226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靖审判员:王兰琪代理审判员:许楠

书记员:马巧园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