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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上刑初字第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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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侵入住宅文书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200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4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徐来富、杨文通。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3)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琳、江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辩护人徐来富、杨文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采用破坏性手段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能够退赔赃款并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3年10月9日止)。二、扣押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的人民币3000元发还被害人丁美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小丹

书记员:方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