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200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8月7日刑满释放。2008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盗窃为目的,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3日起至2009年9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宗雄信
书记员:陈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