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新。2007年7月、2008年6月两次因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0月31日被刑满释放。2009年9月11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9)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新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新为实施盗窃而撬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蔡新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新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1日起至2010年9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静中
书记员:陈红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