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存。2011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10月29日被押回嘉善县看守所。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2)1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存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聚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存至嘉善县西塘镇南塘东街13号韩世平的家中,踹门进入,窃得房间内安装的电线约200米(价值人民币300元)、一楼卫生间内的煤气热水器1只(价值人民币900元)及花洒喷头1个(价值人民币200元)、一楼厨房和天井的水龙头2个(价值人民币20元)、二楼西面房间的吊扇1把(价值人民币15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57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存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1月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韩世平、沈建初的陈述,手印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不当,应予以纠正。被告人王存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并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亮人民陪审员:陈引珍人民陪审员:章小珍
书记员:陈红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