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3)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采用钻窗的方式,非法进入其隔壁即嘉善县大云镇洋桥村浦家桥小区238号二楼刘军志的租房,被被害人发现后原路钻窗逃走。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军志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黄佑恒、黄远生的证言,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采用非法手段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2014年3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陆平华
书记员:陈红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