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09年4月因盗窃被嘉善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10月11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9)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实施盗窃,采用硬推门使门锁脱落的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1日起至2010年3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振
书记员:陈红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