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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9

侬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09)绍越刑初字第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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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侵入住宅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侬某。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9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9)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侬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侬某伙同他人未经住宅主人同意,为盗窃财物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妨碍了他人的居住与生活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侬某能自愿认罪,交代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侬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芳娟

书记员:柴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