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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8

简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8)上刑初字第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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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侵入住宅文书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简某。2008年9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8)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简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以盗窃为目的,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简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10日起至2009年3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宗雄信

书记员:胡丛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