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08年1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字(2008)第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8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采用插片入室的手段,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月23日起至2008年7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莹
书记员:周广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