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来君,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昌乐县。2007年5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0年10月31日减刑释放。2013年7月17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刑诉(2013)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来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来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邱来君辩称:未殴打被害人,其进入刑某某家中是想自杀,其与刑某某同居多年,且持有房间钥匙,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经审理查明:2003年被告人邱来君与被害人刑某某相识并同居。2007年5月18日被告人邱来君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0年10月31日减刑释放后回东营与刑某某继续同居,期间二人经常发生争执,2013年6月,刑某某向邱来君提出分手。为防止邱来君骚扰,刑某某将自己位于x社区x小区的防盗门更换。此后,邱来君仍到刑某某住处、单位骚扰,期间刑某某曾报警求助无果。2013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邱来君窜至X社区X小区,从11号楼北侧天然气管线攀爬至三楼刑某某家厨房窗户,将防盗窗栅栏掰断,推开纱窗进入屋内。刑某某回家后,邱来君采取捆绑、殴打、刀划等方式将其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刑某某2013年7月17日述称:她和邱来君于2003年相识,后一起同居。约2006年11月,邱来君因犯抢劫罪被判刑五年,2011年11月刑满释放。他出狱后性情发生改变,经常对其威胁,后二人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6月26日她向邱来君提出分手,并更换住宅防盗门。此后邱来君经常到她住处敲门骚扰,或到其单位骚扰,她分别于同年7月13日、7月16日拨打"110"报警。2013年7月17日早晨6时20分她回家取东西,刚进门就晕厥了,醒来发现自己被捆绑在卧室内,嘴里被塞进窗帘布,邱来君手持刀子和锤子对其威胁要发生关系,后将她衣服脱光,用刀子划她的脸。为保住性命,她答应邱来君住在她家,并把房门钥匙给他,邱来君才将其松开,她穿好衣服后就离开家门报了警,后发现她家厨房的防盗窗和塑钢窗都变形了。被害人刑某某2013年7月18日、7月30日陈述内容与上述陈述内容一致。2、证人证言 ①证人刑某甲2013年7月21日证实:2013年7月17日早上,她母亲打电话称邱来君绑架了刑某某,她即赶到刑某某家,看到警察和刑某某都在现场。她发现刑某某家客厅吊扇拆下,挂着尼龙绳,厨房窗户变形,外面的防盗窗棂被掰断了二根,刑某某脸上、脖子、手上都有伤痕,头部被打肿。②证人于某某2013年7月21日证实:2013年6月,为防止邱来君进入家中,她妈妈刑某某更换了防盗门。③证人任某某2013年7月18日证实的内容与证人于某某证实的相一致。④证人夏某某2013年7月21日证实:2013年7月17日早上6时,她在X小区健身器材附近锻炼身体时,发现该小区1某室厨房防盗窗棂翘起来了。3、辨认笔录案发后,被害人刑某某指认被告人邱来君即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对辨认过程制作了辨认照片。4、书证 ①接处警记录单证实被害人刑某某分别于2013年7月16日14时32分、7月13日19时45分许电话报警称有人敲家门、闹事,公安机关分别进行了处理。②工商服务业收据证实X小区某室业主于2013年6月25日更换防盗门的事实。③山东省昌乐昌人民法院(2007)乐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邱来君于2007年5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④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邱来君于2010年10月31日减刑释放。⑤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情况,与起诉书指控一致。⑥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7月17日,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线索,在东营市北二路北侧一院落内抓获被告人邱来君。5、鉴定意见山东省滨海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鲁滨)公(法)鉴(临)字(2013)08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刑某某头面部所受损伤系轻微伤;其体表所受损伤系轻微伤。6、现场勘查笔录及伤情照片案发后,公安人员对作案现场进行勘查,证实现场位于X小区,并制作了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照片显示防盗栅栏被毁坏,同时对被害人伤情制作了照片。7、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邱来君2013年7月22日供称:他和刑某某早年相识恋爱,但一直未登记结婚。2013年因有"第三者"追求刑某某,两人关系不好,他于同年7月17日早上用钥匙打开刑某某家门,将客厅屋顶电风扇拆下,挂上尼龙绳欲上吊自杀。后刑某某回到家中,哭着劝他不要自杀,二人拉扯在一起,后他同意不再自杀,二人即分别去上班了。被告人邱来君2013年8月1日供称:2013年7月17日凌晨0时许,他到X小区11号楼北侧,顺天燃气管线爬到三楼刑某某家厨房窗户处,用手将防盗窗的两根铁栏杆拽开,推开纱窗进入屋内。他把客厅吊扇拆下并挂上尼龙绳欲上吊自杀。约早晨6时许,刑某某回到家中,他告诉刑某某说要自杀,刑某某哭着劝他不要自杀,二人相互拉扯在一起,最后在她劝说下放弃自杀,之后二人都离开去上班了。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来君采用破窗入室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本案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伤情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证实被害人刑某某为防止邱来君再次骚扰而更换防盗门,被告人邱来君破窗入室侵入刑某某住宅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来君提出"其与刑某某同居多年,且持有房间钥匙,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邱来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同居多年,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发,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来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4年7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国明人民陪审员:李佐法人民陪审员:赵静
书记员:刘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