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银娟,女,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被害人任某某之妻。申请执行人任继峰,男,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被害人任某某之父。申请执行人刑格巧,女,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被害人任某某之母。申请执行人任鑫旭,男,201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任某某之子。被执行人王岁乾,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申请人任银娟、任鑫旭、刑格巧、任继峰申请执行王岁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宝刑一初字第00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任银娟、任鑫旭、刑格巧、任继峰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215.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岁乾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王岁乾系成年,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妻、父母也无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任银娟、任鑫旭、刑格巧、任继峰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和财产线索。另查明,申请人刑格巧、任继峰生活特别困难体弱无劳动能力,经研究决定经本人申请本院从特困基金中救助申请人六千元整。救助后剩余申请标的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执行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宝市中法刑一初字第00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中民事赔偿内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刘长春执行员胡耀山执行员王艳莉
书记员:焦小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