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任银娟、任鑫旭、刑格巧、任继峰与王岁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宝市中法执附字第0002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任银娟,女,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被害人任某某之妻。申请执行人任继峰,男,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被害人任某某之父。申请执行人刑格巧,女,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被害人任某某之母。申请执行人任鑫旭,男,201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任某某之子。被执行人王岁乾,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申请人任银娟、任鑫旭、刑格巧、任继峰申请执行王岁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宝刑一初字第00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任银娟、任鑫旭、刑格巧、任继峰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215.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岁乾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王岁乾系成年,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妻、父母也无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任银娟、任鑫旭、刑格巧、任继峰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和财产线索。另查明,申请人刑格巧、任继峰生活特别困难体弱无劳动能力,经研究决定经本人申请本院从特困基金中救助申请人六千元整。救助后剩余申请标的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执行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宝市中法刑一初字第00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中民事赔偿内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刘长春执行员胡耀山执行员王艳莉

书记员:焦小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