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喻后香,女,195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光山县。申请执行人:张永峰,男,1983年4月18日生,汉族,住许昌市。申请执行人:张永好,女,199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光山县。被执行人:彭锦兵,男,1969年11月6日生,原住光山县,因犯抢劫、盗窃罪,被判处死缓,现正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彭锦礼,男,1967年1月28日生,原住光山县,因犯抢劫、盗窃、强奸、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正在监狱服刑。
申请执行人喻后香、张永峰、张永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锦兵、彭锦礼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07)信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彭锦兵、彭锦礼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喻后香、张永峰、张永好经济损失84857.5元。判决书生效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三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此案。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彭锦兵、彭锦礼服刑后,其家中除共有生活住房外,无其它资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喻后香、张永峰、张永好向我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07)信中法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以债权凭证方式确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荣光审判员:曾峰审判员:王明
书记员:闫茹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