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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必海、陈友敏申请执行张文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1)信中法执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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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必海,男,197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商城县。申请执行人:陈友敏,女,1971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文方,男,1992年7月24日生,住商城县,因犯故意杀人、强奸罪,被判无期徒刑,现正在监狱服刑。

申请执行人黄必海、陈友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文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10)信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文方赔偿申请执行人黄必海、陈友敏经济损失10156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此案。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文方服刑后,其父母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家中破旧院落已长满荒草,无可供执行资产,申请人黄必海、陈友敏向我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0)信中法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以债权凭证方式确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荣光审判员:曾峰审判员:王明

书记员:闫茹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