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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佩菊、龙小霞、黄海、黄珂申请执行妥宏超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信中法执字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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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佩菊,女,1938年6月3日生,回族,住信阳市浉河区。申请执行人:龙小霞,女,197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海,男,1997年6月25日生,回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珂,女,2005年12月31日生,回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妥宏超,男,1964年9月8日生,原住信阳市浉河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正在监狱服刑。

申请执行人马佩菊、龙小霞、黄海、黄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妥宏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11)信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妥宏超赔偿申请执行人马佩菊、龙小霞、黄海、黄珂经济损失99781.41元(已赔偿8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此案。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服刑后,暂无资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马佩菊、龙小霞、黄海、黄珂向我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1)信中法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以债权凭证方式确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荣光审判员:曾峰审判员:王明

书记员:闫茹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