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志防。被执行人郑安定。
关于郑志防与郑安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2012)鄂襄州刑二初字第000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郑安定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郑安定在金融机构存款9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正军审判员:许华兵审判员:张襄江
书记员:贺鹏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