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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段光明、王胜琴与段俊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鄂襄州法执字第0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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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段光明。申请执行人王胜琴。被执行人段俊杰。

关于段光明、王胜琴与段俊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2013)鄂襄州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段俊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治位审判员:许华兵审判员:张襄江

书记员:乔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