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段光明。申请执行人王胜琴。被执行人段俊杰。
关于段光明、王胜琴与段俊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2013)鄂襄州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段俊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治位审判员:许华兵审判员:张襄江
书记员:乔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