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本付,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建芬,女。被执行人姚建强,小名:老三,男,汉族。
本院执行的王本付、王建芬申请执行姚建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姚建强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2013)昆刑附民执字第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昆刑附民执字第7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周西昆审判员:唐振滔审判员:高雁海
书记员:袁晓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