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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钱亮与杨康、李佰多、李发刚、徐梦雨、王宝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安汉执字第00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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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钱亮,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汉阴县,汉族,住该县城关镇。被申请人杨康,曾用名杨凡,男,1993年1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住汉滨区。被申请人李佰多,曾用名李伟,男,1994年7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住汉滨区新城办。被申请人李发刚,曾用名李明,男,1994年3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住汉滨区。被申请人徐梦雨,男,1993年12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申请人王涛,男,1994年9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住汉滨区。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000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上列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钱亮各项经济损失24726.72元。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钱亮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按法律程序向上列被申请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上列被申请人全部在监狱服刑,经过各方查询上列被申请人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登记。村组也出具了家庭贫困证明。经合议庭评议,申请人确定,本案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安汉执字第0038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方荣哲审判员:晏斌审判员:朱斌

书记员:张瑞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