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钱亮,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汉阴县,汉族,住该县城关镇。被申请人杨康,曾用名杨凡,男,1993年1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住汉滨区。被申请人李佰多,曾用名李伟,男,1994年7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住汉滨区新城办。被申请人李发刚,曾用名李明,男,1994年3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住汉滨区。被申请人徐梦雨,男,1993年12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申请人王涛,男,1994年9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住汉滨区。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000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上列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钱亮各项经济损失24726.72元。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钱亮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按法律程序向上列被申请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上列被申请人全部在监狱服刑,经过各方查询上列被申请人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登记。村组也出具了家庭贫困证明。经合议庭评议,申请人确定,本案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安汉执字第0038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方荣哲审判员:晏斌审判员:朱斌
书记员:张瑞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