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文,男,1963年8月生,汉族,陕西省三原县人,农民,住三原县。被执行人阴苏荣,男,1965年3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被执行人郝聪玲,女,1968年12月生,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同上,系阴苏荣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文与被执行人阴苏荣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耀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文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于2013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阴苏荣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阴苏荣在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64815.5元、承担执行费873元,以上合计65688.5元,被执行人阴苏荣履行了2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耀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判决赔偿65688.5元中2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彦锋审判员:王建文人民陪审员:刘建
书记员:党军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