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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培杰与王海军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运盐执字第3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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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培杰,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黄河大道幸福庄14巷。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龙居镇大张村**居民。

申请执行人郑培杰与被执行人王海军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二0一二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2012)运盐刑初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海军账户存款四万八千八百三十九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王海军价值四万八千八百三十九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冯海斌执行员马华达执行员陈永峰

书记员:娄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