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某甲。被执行人冯某乙。
申请人冯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某乙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邹刑初字第2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邹刑初字第2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德强
书记员:张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