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冯某甲与冯某乙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邹执子第72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某甲。被执行人冯某乙。

申请人冯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某乙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邹刑初字第2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邹刑初字第2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德强

书记员:张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