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75年12月10日。被执行人姜某某,男,生于1983年10月18日。
王某某诉姜某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13)陇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姜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500元,于2013年8月2日前履行完毕。调解生效后,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自愿与被执行人姜某某协商达成由被执行人姜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案件执行款24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王某某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魏宏玲
书记员:梁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