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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孔庆兴、孔凡俊等与焦宝群、焦玉东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2)

(2011)长执字第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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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孔庆兴。申请执行人孔凡俊。申请执行人孔凡江。申请执行人崔增勇。被执行人焦宝群,河南省俱进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执行人焦玉东。被执行人郭永生,河南省俱进实业有限公司工人。被执行人张继彬。被执行人贾永胜。第三人耿云霞。

本院在执行孔庆兴、孔凡俊、孔凡江、崔增勇申请执行焦宝群、焦玉东、郭永生、张继彬、贾永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12年1月6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焦宝群、焦玉东、郭永生张继彬、贾永胜至今仍未履行(2011)新刑二终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的义务,因第三人耿云霞系焦玉东之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耿云霞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耿云霞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孔庆兴、孔凡俊、孔凡江、张继彬、贾永胜履行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蔡士霞审判员:庞学省审判员:宋保民

书记员:马志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