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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应杰、苏瑞宝等与杨彬、马灿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浙甬执民字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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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应杰。申请执行人暨应杰法定代理人:应财德,男,194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慈城镇慈湖人家******。申请执行人:苏瑞宝。申请执行人:应迪。申请执行人暨应迪法定代理人:樊建芬,女,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住浙江省宁波市江**慈城镇慈湖人家******v> 被执行人:杨彬。被执行人:马灿。被执行人:陈利。被执行人:刘永攀。

应杰、应财德、苏瑞宝、应迪、樊建芬与杨彬、马灿、陈利、刘永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2)浙甬刑一初字第150号判决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杨彬、马灿、陈利、刘永攀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各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但各法院均未回函,本院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浙甬执民字第35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史强审判员:徐京波审判员:严建雄

书记员:马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