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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华点案执行裁定书

(2013)鄂襄城执字第00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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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华点。被执行人李正军。

本院在执行唐华点与李正军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正军暂租住于襄城区庞二8组,靠人力三轮车营运生活,2012年11月8日因抢生意与人力三轮同行唐华点发生矛盾,并将其殴打至轻伤,于2013年3月26日被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被执行人李正军现正在服刑期间,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鄂襄城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判决内容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微审判员:乔勇审判员:王立新

书记员:余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