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华点。被执行人李正军。
本院在执行唐华点与李正军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正军暂租住于襄城区庞二8组,靠人力三轮车营运生活,2012年11月8日因抢生意与人力三轮同行唐华点发生矛盾,并将其殴打至轻伤,于2013年3月26日被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被执行人李正军现正在服刑期间,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鄂襄城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判决内容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微审判员:乔勇审判员:王立新
书记员:余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